分包方使用自产货物总承包人税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发布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会给总包方开具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两部分发票.那么总包方拿到此类销售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从总包价款中扣除?11号公告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过去营业税时期,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允许此部分金额作为扣除项的.如果沿用这些老政策,显然对总包方是有利的.福建国税在近期的政策答复中也认为,分包方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货物部分的发票可以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上述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货物销售发票不论允许扣除与否,各自有各自的道理.是否允许自产自销货物金额从总包价款中扣除,总包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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