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初留存收益怎么调整?
期初留存收益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的年初余额。
假设某企业2014年底计提企业所得税5万元。到2015年5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觉应缴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是6万元,当时少计提了1万元,需要调整(是减少)以前年度的损益1万元。这时该企业的会计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
借: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金1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上分录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根据上述分录严格来讲,这1万元不应该在2015年的报表中体现,因为这时2014年的事项。以上分录这1万元计入2015年5月份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后,当月就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出,转入利润分配的两个二级科目。这时2015年5月份的报表就出现了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当年净利润勾稽关系不一致的现象。
为了使不同年份的经济业务正确地反映在不同年份的报表上,上述调整事项的分录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不应该按常理将这1万元作为当年的发生额,而是应该调整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即,将资产负债表中“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的年初数分别减少1000元和9000元。至此,才实际完成了以前年度损益对年初留存收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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