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费用怎么开发票?
以现金捐赠捐赠方则不用开具发票,如果通过非盈利机构捐赠,由非盈利机构给捐赠方开具省财政厅的收费专用票据,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由受赠人开具白条收据即可,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企业所得税前不承认扣除.
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如果单位具有接受捐赠的资格,比如公益性组织,部分政府部门,就直接开具收据,标明捐赠事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