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动产附属设备账务如何处理?
对于营改增后不动产附属设备账务处理,如下:
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 然后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
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的第 13 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