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上年亏损所得税费用怎做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需要做会计分录的.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