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中: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时间应以2013年8月1日前后区分.)
2、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
(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2019年4月1日后适应税率为13%或9%.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