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变化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发生改变分为两种,一是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改变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二是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改变为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从资产等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准备用作职工宿舍,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企业决定将该职工宿舍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则企业应在12月做如下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1+11%)ⅹ11%ⅹ90%=99万元
其中99ⅹ60%=59.4万元可在当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剩余99ⅹ40%=39.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于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5月购进大楼,准备用于职工宿舍,先正常认证抵扣: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0
贷: 银行存款 11100000
然后,确定了用于职工宿舍时,再作进项转出:
借:固定资产 1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00000
2016年12月职工宿舍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
贷:固定资产 990000
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6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