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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案例解析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变化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20-08-10 18:56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案例解析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变化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解析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变化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发生改变分为两种,一是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改变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二是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改变为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从资产等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准备用作职工宿舍,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企业决定将该职工宿舍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则企业应在12月做如下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1+11%)ⅹ11%ⅹ90%=99万元

其中99ⅹ60%=59.4万元可在当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剩余99ⅹ40%=39.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于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5月购进大楼,准备用于职工宿舍,先正常认证抵扣: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0

贷: 银行存款 11100000

然后,确定了用于职工宿舍时,再作进项转出:

借:固定资产 1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00000

2016年12月职工宿舍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

贷:固定资产 990000

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6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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