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如何会计核算?
核算征前减免时,纳税(费)申报表载明减免税额的,以纳税(费)申报表作为原始凭证;纳税(费)申报表只载明减免计税依据、纳税人按规定可不报送纳税(费)申报表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需按照纳税(费)申报表载明的减免税计税依据或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计税依据折算出减免税额登记在减免税额折算表中,以减免税额折算表作为原始凭证。折算内容及依据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税基类减免、实行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分别依据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与税率等进行折算。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依据申报表中的免税收入与费率进行折算。
(三)不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小微企业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依据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或代开发票金额等与征收率进行折算。
(四)随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一同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主税征前减免税额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进行折算。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折算内容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