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异地预缴的附加税如何做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
例:A 省某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B省某县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4662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133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2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
1.在B省某县的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4662-1332)÷(1+11%)×2%=60(万元),在B省某县缴纳城建税3万元(60×5%),缴纳教育费附加1.8万元(60×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2万元(60×2%)。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计提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2000
缴纳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2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