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是否可以冲减应交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与收益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在确认费用期间或取得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能冲减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不改变纳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