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内销业务哪些进项能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张发票上所列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国内销售。
那么外贸企业需要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其用于内销的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企业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将认证的数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35栏,将出口免税不允许抵扣的部分填写在附表二第14栏——免税货物用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主表填写在第12栏和第14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