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的工资 ,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但在税收管理中,对于税前可扣除工资处理更注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如返聘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则会被认为向企业提供的是劳务,其支出不能列入税法上所称的工资薪金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再紧接的第二款中明确定义"工资薪金"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