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 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人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投标或争取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无论是否中标,属于因订立合 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记人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6601销售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 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 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6602管理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 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 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 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投标或争取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不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 用,应记人"管理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