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它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
《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性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本词条所讲的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描述的资产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