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扣除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时: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专用发票,则购进时先按照票面金额×11%计算出进项税额,并操作如下: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数,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得出后填写,并在附表二第6栏反映。
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按照规定计算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在领用时笔者认为可以按如下处理: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