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赠送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会计准则,捐赠自产货物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为收入。
自产产品赠送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光华公司(内资企业)将自产的新品高档酒(粮食白酒)二箱(4瓶/箱,500克/瓶)赠送给某大客户公司的经理王××,感谢他对本公司产品的大力支持。(产品生产成本为400元/箱,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和0.5元/斤,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所得税率为33%,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
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