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在下一年度扣除当年需要纳税调增吗?
新的准则,职工教育经费不准计提。只要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不用调整
支出数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2.5%,或者是只计提、没有实际列支的,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数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2.5%,可以在下一年度再抵扣
计提的教育经费余额以后年度能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发生额后转的问题,而不是计提余额后转的问题。原税法下,因福利费等费用项目税前扣除是计算扣除,而非实际发生额扣除,针对新旧法衔接的特殊情况,对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且依法税前扣除的,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才会有余额后转扣除的规定,允许企业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