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处理方法
《制度》在第28条及“工程物资”科目中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其账务处理为: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事实上,该处理不利于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工程物资在报经批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为此,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工程物资损溢”明细科目)核算。
其处理为:盘亏、报废及毁损发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