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委托加工物资可以采用计划成木或售价进行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
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
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下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
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如下。
“委托加工物资”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
“委托加工物资”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