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要在附注里写出来吗?
答:是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要在附注里写出来。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本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2)前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本期收到的现金;(3)本期预收的商品款和劳务款等;(4)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5)本期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从本项目中扣除。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计算方法: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本期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不扣除坏账准备)+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款项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由于收到非现金资产抵债减少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金额-本期发生的现金折扣-本期发生的票据贴现利息(不附追索权)+收到的带息票据的利息(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其他特殊调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