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栏式明细账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目的等方面的不同,两者在股权投资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其差异主要体现在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方面。其主要差异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股权投资差额差异。
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2.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差异。
税法不确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初始投资成本差异。
会计制度和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只有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和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投资有差异。
4.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的分类差异。
会计制度对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不进行分类,分别在“投资收益”账户的贷方和借方反映。
而税法将股权投资收益严格区分为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股权投资持有收益是指股权投资期间的股利性所得;股权投资处置收益是指股权投资出售或转让等的所得(处置收入与计税投资成本的差额),这两种收益的税收待遇不一样。按现行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利性所得,补交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其目的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处置股权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将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持有过程中因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而“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和“处置投资发生的损失”严格区分,这两种损失的税收待遇也不一样。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金额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该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冲减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6.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的确定有差异。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在上述事项上存在差异,则导致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的确定有差异。
由上可见,会计制度和税法关于权益法核算方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差异多而复杂;在没有建立税收会计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前提下,在纳税申报时处理差异工作呈现复杂化。
7.股票股利处理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只做备查登记;而税法规定,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按股票面值增加计税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