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亏损,应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弥补亏损时,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超过弥补期的亏损,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到“留存利润”账户。
[例]1999年,某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结果如下:营业收入500000元,营业成本400000元,营业费用200000,没有其他项目。
结转本年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500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500000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600000
贷:营业成本 400000
营业费用 200000
该个体户本年经营亏损=500000–400000–200000 =–100000(元)
1999年,该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经营亏损100000元,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 100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