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该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的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进行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一般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2.办理委托收款时,收款人要提供收款依据,但银行不负责审查即予受理;
3.付款期为3天,由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付款期内不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即在付款期满办理划款;
4.付款人需要拒付时,应在付款期内向银行提交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银行不承担审查拒绝付款的理由。对拒绝付款的货物应妥善保管;
5.付款日付款单位无款支付,应在2日内将有关单证退回开户银行,否则银行将给予处罚。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分两个步骤。现举例如下。
[例]某私营公司向经销商兴化公司发出商品共计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委托开户银行收款。会计分录如下:
(1)交货时。
借:应收账款——兴化公司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应收账款——兴化公司 7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