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此种结算方式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购销双方商定,最长不能超过九个月。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应按双方的约定签发,在汇票将要到期时,收款人应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付款人应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转给收款人。如付款人的存款不足支付票款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责付款。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规定处以罚款。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承兑申请人,应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同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
承兑申请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收款人也应在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的转给收款人。如果承兑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处理,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计收一定的罚息。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与一般转账结算稍有不同,即以“应付票据”科目代替了“应付账款”科目,以“应收票据”科目代替了“应收账款”科目。现举例说明。
[例]某私营公司A向另一私营公司B出售商品一批,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B企业向A企业签发3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
(1)交货时。
A企业:
借:应收票据——B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B企业:
借: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A企业 58500
(2)付款时。
A企业: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B企业 58500
B企业:
借:应付票据——A企业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