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年限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假设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递减,其效能与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无关。因此,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总额可以均匀的摊配于预计使用年限内的各个会计期间。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上述公式为固定资产折旧平均年限法的一般原理。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额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值乘以折旧率计算。在平均年限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是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其折旧方式分为个别折旧和分类折旧两种方式。
个别折旧方式是指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分别计提折旧的方式,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乘以该项固定资产个别折旧率计算。
[例]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70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其个别折旧率和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4%)/10=9.6%
该项固定资产月折旧率=9.6%÷12=0.8%
该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700000×0.8%=5600(元)
采用个别折旧方式计提折旧,折旧额计算的准确性较高,但计算工作量较大。个别折旧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固定资产数量不多或数量虽多但各月之间变化不大的企业。
分类折旧方式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计提折旧的方式,某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根据该类固定资产原值乘以该类固定资产平均分类折旧率计算。在我国,平均分类折旧率一般是在新建企业时按投入固定资产的类别平均计算确定的。在企业的持续经营期间内,如果国家没有调整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和预计平均使用年限,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率一般不予调整。分类折旧率一般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某类固定资的年折旧率=(1-平均预计净残值率)/平均预计使用年限×100%
[例]某企业某类固定资产共有10台。该类固定资产原值之和为500000元,平均预计净残值率为3.4%,平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该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率和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3.4%)/10×100%=9.66%
该类固定资产月折旧率=9.66%÷12=0.805%
该类固定资产月折旧率=500000×0.805%=4025(元)
采用分类折旧方式计提折旧,折旧额是按固定资产类别计算的,与个别折旧方式相比,各项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的准确性相对差些;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类别不是很多,因而计提折旧的工作量较小。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均可采用分类折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