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外购动力(如电力、蒸汽),有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有的用于照明、取暖等其他用途。动力费应按用途和使用部门分配,也可以按仪表记录、生产工时、定额消耗量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时,可编制“动力费用分配表”,据以进行明细核算和总分类核算。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用,列入“燃料和动力费用”成本项目,记入“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明细账;属于照明、取暖等用途的动力费用,则按其使用部门分别记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企业设有供电车间这一辅助生产车间,则外购电费应先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再加上供电车间本身发生的工资等项费用,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