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一)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1.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的增值或减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被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为增值额或减值额,以报告的批准时间为人账时间。
2.凡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评估资产增值额应是评估值大于原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而不是大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3.由于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并不一致,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会发生变动,企业须以批准的增值额为依据,视评估期间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1)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2)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之间发生处置、销售、折旧等变动,企业应按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3)评估基准日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根据评估报告批准的增减值进行调整。
(二)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沿用旧账法和建立新账法。一般而言,在采用单项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企业分立或改建以及合并或改建时,需采用建立新账法在公司设立日建立新账,建立新账时一般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折股方案进行。如果对企业进行整体改制、虽然使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但仍将其视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一般可采取沿用旧账的方法,在公司设立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将评估增减值调整入账。以下主要介绍沿用旧账法的使用。
1.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其认定依据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确认损失发生的事实;二是计算损失发生的金额。
据《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企[2003]233号),企业实施并购、改制、债转脸、整体出售、关闭、破产、依法整顿或变更管理关系等经济结构调整,按规定请查出来的损失属于企业资本性损失,应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经批准后,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若企业已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应首先冲抵相应的准备、不足部分核销所有音权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有关资产类科目
2.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第77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和《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应将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价值与其相对应的资产原账面余额进行调账、具体调账方法是:
(1)对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应将其净增值直接调增各对应账户的余额。
借:有关资产科目
贷:资本公积一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2)如评估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份额,则应将其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
(3)对于固定资产,则应分别铵原值和累计折旧的净增减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余额。
①当评估的累计折旧大于原账面的累计折旧时,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资产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按评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按评估净增值额乘以所得税率贷记“递延税款”,借贷之间的差额,货记“资本公积”。
②当评估的累计折旧小于原账面的累计折旧时,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资产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按评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按评估净增值额乘以所得税率贷记“递延税款”,借货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4)在公司制改建前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如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后产生净增值的,说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货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对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之间发生的对净资产有影响的被评估资产变动事项进行调整,将该部分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与变动时账面价值比较,如增加企业净资产的,则应上缴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般份;如减少净资产的,应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二、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
据《暂行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划拨土地经评估后,其处置方式主要有三种:(1)作价入股。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2)出让、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租赁,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实务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笔者认为,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记“无形资产”,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可列“其他应付款”。同时,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