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材料、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如为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注明加工、修理修配的成本和税额,接受劳务的单位即可据以编制会计分录。
按所发材料的实际成本与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之和,借记“原材料”等;按应税劳务加工费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所发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之和,贷记“委托加工物资”。
[例]天华厂委托东方厂加工产品包装用木箱,发出材料16000元,支付加工费3600元和增值税税额612元。支付往返运杂费380元,其中运费300元,应计运费进项税额21元(300×7%)。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6000
贷:原材料 16000
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2
贷:银行存款 4212
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5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
贷:银行存款 380
结转加工材料成本时:
借:包装物——木箱 19959
贷:委托加工物资 19959
如果以上提供加工劳务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东方厂对该笔加工业务收取加工费3000元,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830元[3000÷(1+6%)],税额17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8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3000
其余账务处理同上。
如果提供加工劳务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接受应税劳务企业虽为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列示全部应付或实付金额。
承上例,如果东方厂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其余账务处理同上。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例]大海厂4月份修理机器,从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修理费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1000×17%);另外,修理劳资科使用的电脑,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修理费为500元。上述修理支出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支付机器修理费及增值税款时:
借:制造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支付电脑修理费时:
借:管理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例]永盛集团运输队是专门为本厂产品销售送货上门并收取运输费的统一核算单位(混合销售),会计账上运输业务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进行核算。10月份运输队送来购买汽车配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元,税额510元(3000×17%),以现金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汽车配件 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