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在采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货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此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单付款)购进的材料2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不符,经与销货方协商后同意折让10%.作会计分录如下:
材料验收入库,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入账,并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原材料 9000
应收账款 1000
贷:在途材料 10000
收到销货方转来的折让金额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红字)
贷:应收账款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