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拥有权,所以在租入固定资产时,只需登记“备查账簿”,而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对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和中小修理费用,现行制度规定应列入产品成本,即按月可直接记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年应首先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账户。
[例]2005年2月1日,某公司临时租赁吊车一台,租期6个月,月租金1000元;行政办公室20间,租期一年月租金20000元,合同规定租期内每月5日支付租金21000元,因此,按每月支付租金的会计分录为:
(1)借:制造费用 1 000
管理费用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
按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分录为:
(2)借:待摊费用 246 000
贷:银行存款 246 000
(3)借:制造费用 1 000
管理费用 20 000
贷:待摊费用 21 000
如果租期内租金一次付清,仍按上例,则支付租金时会计分录为(2);按月分摊时会计分录为(3)。
以上对固定资产经营租入业务的会计处理,既遵循了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规定,又符合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但是,对于经营租出固定资产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经营租出固定资产收到租金收入时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出租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如上例,假定出租方的吊车月折旧计提600元,则收到租金时会计分录为(4),计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5)。
(4)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5)借:其他业务支出 600
贷:累计折旧 600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临时租入固定资产应支付的租金,常常是一次性预付的。但是,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也就造成了企业对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业务在会计处理上的混乱情况。
例2:某公司2005年6月1日经营性出租房屋一栋,租期一年,月租金100000元,该房屋每月应计提折旧45000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全部付清。
对于以上经济业务,在会计实务中大致有三种账务处理方法。其一,企业在收到全部租金收入及计提折旧时: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20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45 000
贷:累计折旧 45 000
很显然,这种做法,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不属于本期实现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到,也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处理。同时也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在确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时,应将本期收人与其相关费用成本一并入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计算确定本期盈亏情况。
其二,收到全部租金收入、计提折旧及结合本月实现的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