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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商业企业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

2019-04-23 17:29     来源:会计通     

  商品购进和销售入账时间的确定,应以商品购销行为的实现,即以商品的所有权转移作为依据。商业企业通过货币结算取得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时间就是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反之,失去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时间,就是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接方式的不同,商品所有权和支配权的转移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商品购进和销售的具体入账时间,应根据不同的商品交接货方式和结算方式,作相应的处理。

  (一)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一般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依据,在货款先付,商品后到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入账时间;在商品先到,货款后付的情况下,收到商品后,暂不入账,等付款时作为商品购进入账时间。根据商品交接货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商业企业的商品购进入账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本地购进商品,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或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的,在支付货款并取得供货单位的发货证明,即可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假如商品先到并验收入库,而货款尚未支付,月末暂作购进商品入账,次月初再用红字冲回。

  2.从外地购进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在结算凭证先到,并承付货款时,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在商品先到,并符合购销合同规定的,验收入库后,暂不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待承付货款时,再作购进入账。如月终尚未付款,则作为购进入账,下月初再以红字冲回。

  3.如果在商品购进业务中,采取预付货款方式的,则不能以预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因为预付货款不能形成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行为。

  4.进口商品以支付货款为购进入账时间。

  (二)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

  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一般以发出商品,收入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的时间作为依据。在商品已经发出,收到货款或者虽未收到货款,但已办妥结算手续或取得购货方的收货证明即可作为销售入账。根据商品交接货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入账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等结算方式的,在收到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2.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以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3.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以发出商品并取得运输部门的商品发运证明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4.采用送货制销售方式时,以发出商品并取得购货单位的收货凭证或收到货款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5.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时,以发出商品后,实际收到货款时,作商品销售入账。

  6.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时,以实际发出商品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7.商品出口销售以收到运输部门有关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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