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企业会计制度是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的。在全国解放初期,各地商业企业都是根据原有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的,无统一制度。后来为了适应全国统一的国营贸易工作的需要,贸易部于1950年5月制订了《全国贸易系统暂行会计制度》。1952年又根据国家贸易机构的设置,分别制订了《对外贸易会计制度》和《商业会计制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草拟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会计制度》。这几种会计制度都是在财政部和国家主管部门领导下吸取了前苏联计划经济的模式而制定的。后来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各种制度经过了多次变化,并按照不同领导机构具体划分为外贸企业会计、物资企业会计、国营商业企业会计、粮食企业会计、供销合作社会计及石化、烟草、医药等企业会计,其中原商业部系统就有国营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会计,而各种集体企业会计制度又分别由各地财政、商业和合作企业等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形成了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的会计制度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企业出现了跨部门、跨所有制和跨行业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并出现了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原来的单一所有制、单项经营和与国际会计惯例不相衔接的会计制度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满足国家转变政府机关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因此,财政部于1988年就成立了会计准则课题组,于1992年11月公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公布了包括《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十几个行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执行。凡是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都要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这是我国财会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