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而制订的。它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商业、粮食、物资、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和图书发行等企业。制度共分三个部分,包括总说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它与原来会计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下列各点:
1.统一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规范。改革以后,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会计制度趋向一致,同行业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比较,便于国家宏观控制。
2.将“资金来源一资金占用”的平衡公式改变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可以使所有者明确掌握企业的资产净值和偿债能力,并适应筹资渠道多元化和有利于国际交往。改革后把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六大类,统一其确认、计量和核算方法,符合国际惯例。
3.建立了资本金制度,打破了专款专用和三类资金分段平衡的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资金不再划分流动、固定和专用基金,而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和商品价格变动所造成的损失不再冲减国家资金,以保护所有者权益,并使企业自主地合理使用资金。
4.统一以借贷记账法代替增减记账法,实行与国际惯例接轨。
5.统一商品流通企业的进价成本与费用的界限,扩大了核算科目和核算内容,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6.改变了外币业务核算办法。企业所有的外币存款和结算账户原来是在增加时按当时汇率(即记账汇率)折合人民币记账,减少时按增加时的汇率(即账面汇率)结账,记账汇率与账面汇率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制度改变后,外币业务的增加或减少,都用业务发生时的牌价或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在月份终了时,将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月末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各外币账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调剂,实现汇率并轨;并实行银行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除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业务外,所有企业的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外汇均须按牌价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用汇时企业可持规定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7.合理采取谨慎原则,提高企业应付风险的能力。新制度规定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并允许对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使用加速折旧法,体现了合理稳健的原则。
8.改变了利润分配的核算。新制度取消了税前分配利润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在税前分配利润,不在税前提留各种基金。
9.简化了会计报表。将现行会计报表简化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两张附表,减少了原有各种附表。对内部管理使用的报表,其种类和内容可由企业自行规定。
10.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的衔接工作。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要求所有企业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及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制度已发布在前,尚有某些部分尚未衔接,因此,财政部于1993年6月份作出了规定,对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比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科目作部分改变,如将“公积金”科目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并取消“集体福利基金”科目等。
为了促进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1985年《会计法》公布后,又经过了1993年、1999年的两次修改。修改后的《会计法》,扩大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范围,尤其是突出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正确和完整,这是做好会计工作和改革财会制度的法律保障。1994年以来,国家对财税体制也作了重要改革,执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统一了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这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合理税负,公平竞争,并确保国家财税收入的重大改革。此外,从1994年起,国家还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现汇率并轨,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会计法的修改、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以及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将促进我国商业会计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