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利用公式计算填列“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与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处置投资收回的现金扣除投资成本后的收益,计入投资损益,构成净利润的因素,但它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反映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类别中。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如下: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短期投资”贷方发生额+“投资收益”帐户中的“收回投资而取得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回)贷方发生额+“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收回)贷方发生额。[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