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旧表比较,新表捐赠支出的计提基数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除捐赠和“三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计提基数中的“会计利润”一定要加上“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2.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和税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不符合此条件的捐赠则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下列捐赠可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①向经认定的“红十字事业”捐赠;②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③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④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⑤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
下列捐赠可按计提基数的10%的范围内扣除: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②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除上述全额扣除和按10%的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余的均按3%的比例(金融企业按1.5%)扣除。自2005年这项扣除增加了以下项目:①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②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③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
例:某工业企业2006年的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其中,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9.5万元,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9万元,“投资转让净收入”为29.5万元,“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为9万元,结转至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为11.5万元,“视同销售”形成的利润为15万元,“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形成的利润为40万元,未包括捐赠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合计数为2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有下列捐赠行为:①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现金50万元;②直接向希望小学捐赠现金5万元;③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向公益性的图书馆捐赠图书30万元;④通过国家机关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捐赠实物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则本例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16行,也是计提基数)应为:2000-(-9.5)+9+(-20.5)+11.5+15+40+200+(50+5+30+200)=2549.5(万元)。可全额扣除为50万元;按计提基数的10%的范围内扣除为30万元(限额为2549.5×10%=254.95>30);按计提基数的3%的范围内扣除为76.485万元(限额为2549.5×3%=76.485<200)。“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156.485万元(50+30+76.485),填主表第20行。最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93.015万元(2549.5-156.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