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产生于权益性投资,包括创建时的初始投资和经营后的利润积累。资本公积是投资人投入企业资金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准资本或资本的储备形式,因其产权性质、日常管理上的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实收资本,也不属于留存收益,会计上要单独设置“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
资本公积核算要执行准备金制度,设立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当资本公积增加时,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外,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直接增加资本公积,只能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金,暂记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在未转让或收回投资前只能暂记在“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实现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2、接受实物资产捐赠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暂记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待出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而接受现金捐赠,则可直接计入该科目。
3、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评估增值等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时,企业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应拥有的数额,暂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当被投资单位出售接受捐赠资产或处置对外投资时,企业再按所享有的份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4、资产评估增值,在未实现时,暂记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该项资产发生对外交易,产权实际变动时,企业再将实现部分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资本公积准备不能转增资本。资本公积作为一种准资本,按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而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但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资本公积准备中如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准备等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末实现之前,即末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待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作限制,资本公积准备也能随意转增资本,势必会有少数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从而造成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