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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特征

2019-04-18 11:05     来源:会计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重要物质条件,它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和非开发经营用房屋设备等。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劳动资料的固定资产,应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是使用期限较长,都超过一年;二是能够多次参加开发经营过程,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三是用于开发经营活动,而不是为了出售。正由于固定资产具有以上特征,因此,它在计价、核算等方面都有别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第一特征表明,企业为了获得该项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不是收益性支出,从而将它与低值易耗品等区分开来。固定资产的第二特征表明,它在开发经营过程中长久地维持着自己的物质形态,并不把其本身的物质加到工程的物质里去,因而必须随着使用时间和工作强度,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逐渐将其损耗价值转作成本、费用。这不仅是为使企业将来有重置资产的财力,保证房地产的再开发,而且可以把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固定资产的第三特征是区别固定资产与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等开发产品的重要标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房和周转房,虽然也都具有使用期限较长、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其实物形态的特征,但是它们都是为了出售。因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对外销售开发产品可以采用出售和出租两种方式,也决定了出租房、周转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用途的不稳定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开发经营情况、资金情况以及房产市场销售等情况,决定这些开发产品的用途。如在房产市场销售看好的情况下,就可设法将出租房变为商品房对外进行出售,如房产市场销售疲软、但租房风盛行时,就可将商品房变为出租房对外进行出租。对周转房也是如此,当商品房暂时未出售之前,可临时用于安置动迁户,待动迁户回迁或安置完毕之后,再将空出的周转房作为出租房和商品房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因此,商品房、出租房和周转房都只宜作为开发产品管理和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除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主要劳动资料外,还包括不属于劳动资料范围的一些非开发经营用房屋及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设备,它们和劳动资料相似,具有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仍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并不是用于出售的特征,所以也将它们列作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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