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由民间出资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它是介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又称“第三部门”,其具有非政府性质,类似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2004年8月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四类。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如中国会计学会等。
基金会是指按照民间捐赠人的意愿设立的专门用于捐赠人指定的社会公益性用途的非营业利基金管理组织,如希望工程基金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从事科学、教育、文艺、卫生、体育等科学文化类的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医院诊所、民办剧团、民办学校、各类体育俱乐部、民办各类科研究所等;从事各种社会救济的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孤儿所、民办养老院等;从事民间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社会性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如法律服务所等。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是由具有宗教信仰和热心宗教的人在国家支持下兴办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和基督教的教堂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是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的。它们虽然一般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对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需要领先科学技术的进步创新大量的无形智力产品;经济的振兴、科技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需要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精神文明建设。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一样,都是整个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些组织的业务活动,整个社会再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就无法顺利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