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首先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预期现金流量、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行测算和分析,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实行集体审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所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作为人账价值。
【例】单位购入三年期国库券面值总额为50000元,票面利率12%,共支付价款50000元。三年后收回债券本息。要求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购入时:
借: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50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0000
三年后收回本息时:
借:银行存款 68000
贷: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50000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18000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00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50000
甲事业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该事业单位用一批材料对外投资,该批材料不含增值税的账面价值是70 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该批材料的价值是80 000元,增值税率是17%。要求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对外投资 800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3600
贷:材料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70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70000
某单位以一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150 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价值为170000元。
借:对外投资 170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70000
借:固定基金 15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