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余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它是单位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考核单位财务收支最重要的指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的“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事业单位的结余,除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外,全部留给单位下年度继续使用。
为了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结余情况,单位在净资产类科目中应设置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两个总账科目。
事业结余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其借方登记各项支出的转入数,贷方登记各项收入的转人数。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实现的结余累计数。
经营结余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2.结余分配
结余或亏损结算完毕后,单位要对结余或亏损按国家规定进行分配。如果单位当期实现了结余,其分配的内容有:一是交纳所得税。按规定凡是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均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除外。二是提取专用基金。即按税后净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及其他专用基金。三是结转事业基金。即提取专用基金后剩余部分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的差额。
如果单位当期发生了亏损,其中事业亏损年终时应由事业基金弥补;经营亏损则不能由事业基金弥补,而应结转下年,由以后年度所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
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一般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