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规定政府对工会的补助是工会组织五项来源之一。多年来,国家财政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工会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使工会组织能够较好地配合政府,服务大局,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履行好教育、引导、维护、服务的职责。
在会计核算方面,原制度对政府给于工会的补助是否列入工会收入科目,没有严格的限定,工会组织收到财政资金,可以列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也可以列入“代管经费”,县以上工会收到财政拨给的工会离退休费、疗养事业补助费、劳模会议费;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给工会的劳动竞赛费等,列入“代管经费”,即“工会代管的不属于本单位收入的大宗经费”都进了代管。这样规定,从核算角度,虽然便于资金的专项使用,收到多少钱,花多少钱,一目了然,但没有纳入到工会总收入的范围,预决算中不能全面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新《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了两个一级科目,即“政府补助收入”和“行政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核算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帮扶资金、送温暖经费、疗养事业补助、劳模补助、基建、维修及大型活动补助等,这个科目主要是县以上工会使用。“行政补助收入”核算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补助费用等。这样一来,不仅工会收入的内容完整、清晰,也有利于国家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