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结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结余分配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有所得税交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计提专用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当年结存的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年度终了,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计算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分配后,将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例】 20x9年12月31日,某事业单位有关收支科目的余额有:财政补助收入的贷方余额为235 000元、上级补助收入的贷方余额为44 000元、事业收入的贷方余额为172 000元、经营收入的贷方余额为94 000元,事业支出的借方余额为428 000元、经营支出的借方余额为64 000元。20x9年末结账后,该事业单位当年实现事业结余23 000元,经营结余30 000元。假设该单位按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1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1) 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23 000+30 000)×10% = 5 300(元)
借: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 5 300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5 300
(2) 结转未分配结余53 000-5 300 = 47 700(元)
借:结余分配 47 7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7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