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例:A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150万元的建造合同,预计成本13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100万元,预计完成该项合同还需发生成本60万元。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100÷(100+60)×100%=62.5%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50×62.5%=93.75(万元)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160×62.5%=100(万元)
第一年预计的合同损失=[(100+60)-150]×(1-62.5%)=3.75(万元)
A公司年末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7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2 5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37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7 500
在税务处理上,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并形成暂时性差异。对确实形成的建造合同损失,应在工程全部完工结算后据实申报,并转回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