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收账款”少申报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公司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购房人的“预收账款”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未完工产品,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将取得的销售或预售收入先全部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归集,确认收入实现的部分转入“销售收入”,每月按“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可是,实践操作中,有些房地产公司在发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总是存在销售未完工项目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即:每月“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不一致,出现账表不符,有的月少申报、有的月多申报。这显然没有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而取得“预收账款”全部依法缴纳营业税,是一种延期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将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先后开发了A、B、C、D四个大型住宅小区,前三项目已经完工,D项目尚未完工。该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4个项目分别在三个区,营业税每月分别向三个区的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务机关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税务检查人员通过电子表格,将该房地产公司每月“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 ,发现该公司D项目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即:账表不符,有的月少申报、有的月多申报,到2013年12月累计少申报计税收入47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追缴该房地产公司少申报计税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