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甲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获得乙企业的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 000
将开发产品移交给乙企业10年免费使用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房地产企业选择将获得的6 000万元货币资金在移交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及房产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 1 05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 1 050
贷:银行存款 1 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