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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

2019-01-07 11:20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一、总体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该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两种常见提法探讨  关于上述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在房地产企业具体怎么应用呢? 在实务工作中,有两种常见提法,笔者均不予认可。  一种提法: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针对这种提法,笔者认为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包材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不应予以确认。  另外一种提法: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针对此种提法,笔者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相对准确的观点  笔者认为,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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