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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组合销售的账务处理

2018-12-25 11:07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其特点是消费者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目前此种方法也被商家广泛采用。常见的情况有,买同一品牌的一管200g的牙膏送一管50g的小牙膏或买牙膏送牙刷等类似情况。

  【例】某超市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当月购买洗衣粉买一送一,买500克洗衣粉A送同一品牌洗衣粉B50克。500克大袋洗衣粉A和50克小袋洗衣粉B为一套捆绑在一起销售。月末累计销售10 000套,单位售价5.85元/500g,0.5元/50g。单位成本3元/500g,在一套售价为5.85元。税务与会计处理如下:

  1.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0.17×10 000=8 500(元)

  2.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洗衣粉A      45 454.55

           ——洗衣粉B        4 545.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洗衣粉A       30 000

          ——洗衣粉B        3 000

   贷:库存商品——洗衣粉A          30 000

         ——洗衣粉B           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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