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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