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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非地产企业集资建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8-12-14 10:56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题】

  我公司为中型企业,目前为解决职工住房,决定集资建房200套单元。是否需要像房产公司那样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凡已经参加过房改或实行住房分配贷币化,职工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单位,房改规划未经房改部门批准的,均不得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集资建房”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均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即“集资建房”房屋建成后,凡单位为集资者办理房屋产权手续,集资者拥有全部产权或有限产权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单位不与集资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集资者具有永久使用权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对于符合当地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经地税机关审核启暂免征收营业税。如果单位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福利分房,那么职工所获得的差价部分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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