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完税凭证如下所示:
海关完税凭证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28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知》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